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15 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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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榆林市重点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我市“十四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勘察设计领域

(一)评价等级

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评定,分为A级优、B级良、C级中或较差和D级差四个等级。

(二)评价标准

A级优:综合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

B级良: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

C级中或较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80分以下;

D级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评价依据

(见附件1)

(四)评价应用

1.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的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优先考虑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2.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良企业,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和适度抽检频次。

3.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中或较差的企业,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和较高抽检频次。

4.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企业,作为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全市通报,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随时跟踪检查并督促其整改;不得作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取消企业参加下一年度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建筑领域

(一)评价等级

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评定,分为A级优、B级良、C级中和D级差四个等级。

(二)评价标准

A级优:综合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

B级良: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

C级中: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80分以下;

D级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评价依据

(见附件2、附件3)

(四)评价应用

1.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2.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良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扶持机制。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企业办理业务可优先。

3.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中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采取加强培训、跟踪检查等方式,促使企业提高信用等级;资质核查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4.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建筑业企业,实行限制机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列为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重点核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或禁止性措施;外地进榆企业,将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房地产领域

(一)评价等级

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评定,分为A级优、B级良、C级中和D级差四个等级。

(二)评价标准

A级优:综合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

B级良: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

C级中: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80分以下;

D级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企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D的,评价结果直接为D。

     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评价依据

(见附件4、附件5

(四)评价应用

(1)对信用考评为A级的企业,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应企业要求可提供现场办公;在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条件,必要时可实行容缺承诺制办理;开发企业在参与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

(2)对信用考评为B级良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快审快批;在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条件;开发企业在参与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对信用考评为C级中的企业,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严格执行审批、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不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评优评先活动;

(4)对信用考评为D级差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使用,不得对其采用容缺承诺制办理,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不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评优评先活动。


附件1、2、3、4、5(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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