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786993015R/2020-0025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18-01-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关于肤施南路南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 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
关于肤施南路南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 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0-12-2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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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施南路南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办拟草《肤施南路南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2月4日;2017年2月8日我办组织发改、财政、国土、建规、执法、项目所涉及办事处及社区等部门、单位和群众代表召开会议,征求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现将意见征求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汇总并公告如下。

  一、意见征求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良、基础设施健全,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项目范围内原大修厂家属院南部上畔土地,是大修厂分配并卖给职工,且房前、房后、人路、水路留下1:1的保护段在购房时计入房价,且一直由职工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维护,该宗土地应予以补偿。

  (三)前期征收摸底人员对房屋的测量面积与实际使用控制的面积有很大分歧,且入户摸底价格太低。

  (四)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由15元/㎡/月的改为20元/㎡/月。

  (五)搬家费中加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六)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如老年人或者下岗职工,行动不便、家庭困难,希望在搬迁费用和时间上予以照顾,同时可以提前支付部分补偿款以便购房。

  (七)水电气表的剩余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支付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各公司联系解决清算。

  (八)在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购房的要免征契税或者补贴契税。

  二、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经过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将方案修改如下:

  (一)2016年6月7日第2次榆林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肤施南路南延两侧等1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为2016-2017年中心城区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时该项目已纳入省住建厅棚户区改造项目库,依法办理了四项审批,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二)被征收人提出“项目范围内原大修厂家属院南部上畔土地应予补偿”的意见,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的规定,故不予采纳。

  (三)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所以被征收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四)方案中八、临时安置费修改为:在房屋征收补偿款未到位前,对先行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月的标准补偿临时安置费。

  (五)方案中九、搬家费修改为: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小房建筑面积,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除外)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六)搬家费严格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在被征收房屋搬迁阶段,被征收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延迟搬迁的,由个人书写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迟搬迁;部分被征收人因购房、还贷等原因需预支补偿款的,由被征收人书写申请书和承诺书,经审查同意后予以预支部分补偿款。

  (七)被征收人“水、电、气”表剩余费用的结算由被征收人到有关单位自行办理,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八)该项目房屋征收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在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契税。故契税的免征或者补贴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意见不予采纳。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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