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786993015R/2024-0013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关于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第220号建议的复函
关于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第220号建议的复函
时间:2024-12-02
来源: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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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五届次会议第220号建议的复函

刘涛代表:

尊敬的刘涛代表您好,您提出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关于您关切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建议为我们的日常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指导。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现状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6号)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由此可知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号和存储工资保证金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后置手续,如需调整为前置必要条件,则超出我市职能范围,因目前上级部门规定及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无法作为施工许可前置审批手续。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指定专人负责,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执行将施工许可信息于核发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内传送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落地落实,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联系人:高广斌,电话:3452203 1800912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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