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实施主体 | 榆林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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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法定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12-2330388 | 监督电话 | 0912-3367889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否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否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2 |
结果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榆林市市民大厦3楼东F11窗口(榆林市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夏季:早上8:0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请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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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官网下载 | 原件1份 | 下载 | 下载 | 无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1份 | 下载 | 无 | 无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1份 | 下载 | 无 | 无 |
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 | 官网下载 | 复印件1份 | 下载 | 无 | 无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下载 | 无 | (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层次、装修标准、工程施工进度说明、竣工交付日期、价格、建审总平图、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注明预售房屋房号)或商品房预测绘报告、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内容。(2)如代理销售,应提供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复印件)。 |
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无 | 下载 | 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1份 | 下载 | 无 | 无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1份 | 下载 | 无 | 无 |
营业执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1份 | 下载 | 无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无特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