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级资质核准 |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办理时限 | 30自然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承诺办理时限 | 15自然日 | 办理结果 | 资质证书 | |||
职权 依据 职权 依 据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延续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规章】《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二级资质: 1.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 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 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含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七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九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记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二级、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四级、暂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四)外省开发企业进陕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经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 (五)经批准成立的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地区经营,但应到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 【规范性文件】 | |||||
证照批复名称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出证→办结 | |||||
许可 范围 及 条件 |
(一)四级资质: 1.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暂定级资质: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 |||||
申请 材料 |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资质申报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报告(红头文件)(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公司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资料(任职文件、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用合同。(工程技术、经营、财务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人数不少于7人); 7.企业办公地址证明(自有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经营场所挂牌照片(门口挂牌照片、证件挂墙照片、经营场所其他照片); 8.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复印件); 9.企业所持相关证明资料或开发用地储备情况(复印件) (二)申请核定房地产四级资质证书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原件); 3. 企业资产负债表;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扫描件); 5. 企业人员社保证明(缴纳社保费用发票,扫描件); 6.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7.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业绩证明。 (三)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法人所需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 2.企业变更法人申请文件原件; 3.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信息证明原件; 4.房地产开发资质正副本原件; 5.股东会议决议复印件; 6.公司原章程和新章程复印件; 7.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任命文件原件; 9.公司聘用人员的职称证件、社保证明复印件(如更换聘用人员,需提供新聘用人员的职称证件及社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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