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时间:2024-10-08 11:00:00
来源: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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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榆林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挂证”认定标准

(一)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非法“挂证”。

1.‌‌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

5.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挂证”的。

(二)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三、治理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4年10月底)

1.自查。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负责督促属地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按照上述“挂证”认定标准全面开展自查。

2.自纠。存在“挂证”的企业和人员,要于2024年10月底前向有注册权限的部门主动申请注销“挂证”证书。

3.报告。各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如实填报榆林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可以参考《整改佐证材料参考目录》(见附件2)提供佐证材料,并于2024年10月28日18时前报送至企业注册属地县市区住建局或发送至指定邮箱。

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底)

1.全面排查。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属地县市区住建局按照省、市推送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台账信息做好排查。

2.严肃查处。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且无故拒不履行注销义务的企业予以通报,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推送“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到“挂证”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市场秩序,将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下降;“挂证”行为一旦被认定查处,将会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被记入诚信档案、注销执业资格、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各企业要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主动向注册属地住建局报告相关情况。

(二)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涉及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移交有权处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情况,未按时(2024年10月28日18时前)报送《榆林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的,视为未开展自查自纠,将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四)市、县(市、区)两级住建局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存在“挂证”企业和人员的监督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据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市、区)住建局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反映问题经查属实的,将依法处置,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榆林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

2.整改佐证材料参考目录

3.榆林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咨询举报电话及指定邮箱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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